2018年昆明企业五月之前未开具发票,调整增值税率后的适用税率

更新时间:2018-05-16 15:36:02点击:6937 行业观点

2018年昆明企业五月之前未开具发票,调整增值税率后的适用税率【去出发财税】



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们的业务有昆明五华区注册公司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昆明分公司注册、昆明财税代理等全方位的创业服务。我们公司专业、专注、负责,有需要请拨打电话咨询。


推荐阅读:

2018年昆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及人数要求【去出发财务】

昆明注册公司什么叫认缴,什么叫实缴?

2018年昆明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讲究【去出发财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