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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明物流企业的几种涉税风险【去出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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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明物流企业的几种涉税风险【去出发财务】



物流企业与快递企业有着本质区别:
1、按接收货物重量,一般30公斤以上发物流;
2、按服务对象,快递一般为个人,物流一般为企业;
3、按末端派送模式,快递一般可以送货到家,物流一般不送货上门;
4、按仓储不同,快递注重及时性且随到随走,物流仓储则根据需求而定。

一、混淆收入类别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服务应按11%的税率,从事物流辅助服务按6%的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有的物流企业故意混淆收入类别,将交通运输业务申报为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少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甚至长期留抵税款。


二、发票开具错误
有的物流企业由于客户多是零星货物运输且金额不大或是利用客户对税法不了解,以为零星货物运输就是物流辅助服务,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造成虚开发票风险。


三、收入核算不准确
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有的物流企业未分别核算不同业务营业额,而是将收取的包括快递费、运费在内全部或大部分作为收派服务申报纳税。


四、隐瞒销售服务
快递费由收件费、运输费和送件费等组成,快递费则是一次性收取,需要快递总公司与加盟商结算收派费用。
由于加盟商纳税人的身份问题,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导致部分快递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者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足。于是一些纳税人干脆采取隐瞒销售服务与加盟商结算时实行账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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