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注册分享商标侵权的严重后果

更新时间:2018-03-20 13:45:54点击:8725 最新资讯

昆明商标注册分享商标侵权的严重后果


"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即为《商标法》[6] 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情形。

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商标法》[5] 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首先,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

一是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是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

影响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

1、案件的定性标准不统一;

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不一致;

3、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片面追求办案数量;

4、个别司法机关的消极司法行为。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再次,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


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这实际是关于执法部门解决民事问题的规定,从实践看,这一规定既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有效解决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已经不适合形势的需要。应对方法之一是可以将此规定在《商标法》修改中删去;或者如果确实考虑国情,可以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云南去出发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有去出发财务、昆明公司注册、昆明如何注册公司、昆明财务代理、昆明五华区注册公司、昆明公司注册、昆明代理记账、昆明注册公司流程、昆明商标注册、昆明公司注销、昆明分公司注册等等一系列有关企业服务的业务。我们公司专业专注全心为您服务,如有需要请拨打咨。

推荐阅读